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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2016-08-23 11:30:43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将目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公示的政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便于广大消费者和市场交易对象快捷、全面地掌握某一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所获得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它的经营状态,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企业及行业协会了解市场状况,更有效配置资源,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方案》明确,需要归集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为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方案》提出,要坚持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等基本原则,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方案》强调,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将企业信息按照《方案》明确的归集路径进行归集。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的协调服务和技术保障。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和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方案》提出,要扩大归集后的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开放信息资源,优化相关服务,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促进市场化信用服务发展。